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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547458号“腾跃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05:25关于第65547458号“腾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208号
申请人:东莞市绿保纸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47458号“腾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0240号“CAVORT”商标、第10896608号“腾跃 CAVORT”商标、第54120958号图形商标、第1118562号“KANGAROO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含义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在构图要素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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