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8930010号“富培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7:04:07关于第58930010号“富培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521号
申请人:上海多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30010号“富培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36489号“富培美”商标、第12589905号“富培美水精灵”商标近、第56503051号“富培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入库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化妆品”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并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洗面奶;清洁制剂;玻璃擦净剂”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在“地板蜡;皮革保护剂(上光);皮革洗涤剂”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并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香皂”等其余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自行车上光蜡;地板蜡”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洗衣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自行车上光蜡;地板蜡”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贾秋实
2023年08月0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