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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319487号“富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6:58:48关于第51319487号“富蝶”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78号
申请人:浙江睿兆芯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重庆富蝶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6日对第51319487号“富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共申请9件商标,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跨度大且毫无关联,其申请注册商标并无使用目的,构成恶意抢注。二、“富碟”系列商标是申请人主打品牌,经宣传使用在行业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特定联系。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信息、“富碟科技”官网截图、产品及包装照片、产品介绍资料、测试报告、产品兼容性认证、展会合同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8月6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的主张。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提出的评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其他评审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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