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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988113号“美澳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39:22关于第28988113号“美澳卓”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977号
申请人:美可卓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帛诺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5日对第28988113号“美澳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9312019号、第24612664号“美可卓”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第5.29.32类等类别多次注册与申请人“美可卓”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不当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被申请人亦有抢注其他品牌的惯例,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申请人品牌介绍 商标注册情况;
2. 2012-2013年品牌授权书;
3. 2012-2021年部分进口货物报关单、检疫证明、海关票据;
4. 2015-2019年国内销售发票、提货单;
5. 电商平台销售材料;
6. 2018-2021年市场销售排行;
7. 宣传推广资料、新闻报道等;
8. 被申请人工商查询信息及商标列表;
9. 被申请人抢注品牌的商标档案;
10. 相关裁定书;
11. 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1月29日申请注册,并于2019年01月0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2011年04月07日申请注册,并于2012年0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婴儿食品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 申请人引证商标二在2017年06月09日申请注册,2018年06月13日通过初步审定,并于2018年0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关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已核准注册,而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仅一字之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空气净化制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此外,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我局认为,在已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曹娜
徐 苗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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