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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31738号“A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37:45关于第64931738号“A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510号
申请人:宋香丽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31738号“A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709812号“AA”商标、第27709813号“AA”商标、第27709814号“AA 2016及图”商标、第27766792号“AAGUIZU A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部分引证商标状态待定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故其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A”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同的字母部分“AA”字母构成相近,四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鞋用皮革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动物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原玉
姚旭祺
刘影
2023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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