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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04322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35:02关于第5704322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12073号重审第0000004785号
申请人:陈鹏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领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12073号《关于第5704322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367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第2796234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公告撤销,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第570432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胡笳琳
袁靖涵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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