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2951130号“正黑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30:30关于第52951130号“正黑占”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03号
申请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临沂亮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0日对第52951130号“正黑占”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72265号“正点及图”商标、第7666482“正点”商标、第3713695“正点”商标、1708467号“正点”商标、第4245159号“正点”商标、第5230309号“正点”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除了恶意模仿申请人驰名商标“正点”以外,还大量恶意模仿抢注他人知名商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了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裁定;驰名商标资料;荣誉证明;商品图样、产品销售覆盖区域资料;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并于2022年5月7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虫剂”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蚊香”等商品上。上述商标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于2013年12月27日经商标局认定为蚊香、烟精(杀虫剂)、灭蝇剂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4、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圣雳超威”、“圣雳枪手”、“蓝月洗”、“超灭”等在内的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15件。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与《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的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其它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杀虫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蚊香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有较强的关联性或重合性。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蚊香、烟精(杀虫剂)、灭蝇剂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本案中,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有“圣雳超威”、“圣雳枪手”、“蓝月洗”、“超灭”等在内的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15件。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答辩,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但申请人仅列明法条,未提出具体事实与理由,对于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孙昕
张福伦
2023年08月0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