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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495587号“唐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26:40关于第51495587号“唐阀”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0943号
申请人:天津市塘沽第一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塘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4日对第51495587号“唐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塘阀”系列商标的真正所有人,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并已获准注册的第31734026号“塘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争议商标若继续有效将进一步损害申请人品牌的显著性,造成品牌的淡化,其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采购合同及发票;
3、申请人产品认证证书;
4、申请人相关资质介绍、造型手册等;
5、申请人阀门采购合同、服装订购合同、广告发布协议;
6、“塘阀”商标使用图片及视频;
7、申请人所获荣誉和资质;
8、官网宣传及推广证据;
9、相关判决书及决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申请注册,并于202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等服务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张贴广告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系总则性条款,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等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撤销决定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汤茜
庞敏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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