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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322128号“NEOLIX”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23:46关于第67322128号“NEOLIX”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183号
申请人:新石器慧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22128号“NEOLI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74993号“利好轮胎 NEO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除“补内胎用全套工具;汽车轮胎;运载工具用轮胎;飞机轮胎”以外的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第35464632号“NEOL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除“补内胎用全套工具;运载工具用轮胎;汽车轮胎;飞机轮胎”以外的商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玲
胡振林
张蕾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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