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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816279号“BN CUSTOM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18:59关于第64816279号“BN CUSTOM HO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9221号
申请人:成都铂烙尼定制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816279号“BN CUSTOM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470126号“木玉佳 木玉佳定制家居 CUSTOM HOME MUYUJIACUSTOMHOME”商标、第10363619号“BN”商标、第27120747号“BN-TECH”商标、第10622541号“BN.C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包含显著识别字母“BN”。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吕美兰
2023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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