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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371716号“空穴来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14:02关于第58371716号“空穴来风”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4884号
申请人:杭州空穴来风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拾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孟其其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09日对第58371716号“空穴来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被申请人大量抄袭淘宝店铺名称、囤积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 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另,已有诸多类似案件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攀附他人商标的故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空穴来风”店铺的情形、后台部分订单记录、销售数据;
2、被申请人恶意抄袭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详情;
3、部分在先案例;
4、被申请人抄袭他人被认定攀附他人的在先文书;
5、其他证明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8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0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25类、第35类申请注册240余件商标,与他人具有独创性商标或淘宝店铺相同或近似(部分已在异议程序被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是对在类似商品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根据查明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在第25类、第35类申请注册240余件商标,与他人具有独创性商标或淘宝店铺相同或近似(部分已在异议程序被不予注册)。且被申请人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该行为已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此外,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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