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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119849号“BAKeR TALeNT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11:00关于第14119849号“BAKeR TALeNT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70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吴清秀
申请人因第14119849号“BAKeR TAL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494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494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8年12月3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宴会合同书及发票;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主要证据有:
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3、相关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4、发票;
5、相关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3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证据1宴会合同书及发票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及核定使用的“餐馆”服务,且上述证据形成于指定期间内。结合在案证据3至5,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基本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餐馆”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酒吧服务;茶馆”服务与“餐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我局对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上述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咖啡馆;酒吧服务;茶馆”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永垒
王燕
牛敏
2023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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