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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489939号“椰榀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10:39关于第48489939号“椰榀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371号
申请人:贝特比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椰品企业管理(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7日对第48489939号“椰榀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cococean及图”、图形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二、申请人“cococean及图”、图形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在“餐饮”服务、“椰子水”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上述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三、除本案争议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傍名牌”的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关联公司资料及关联公司签订商标设计合同及聊天记录;
2、申请人在微博宣传资料;
3、申请人标签印制清单;
4、申请人店铺信息及客户评价、申请人门店照片及大众点评店铺截图;
5、申请人参加活动报道、媒体对申请人相关报道;
6、作品登记证书;
7、行政决定书、法院判决;
8、被申请人企业信息、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列表及抄袭品牌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济南名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9日申请注册,2021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经转让,现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4月6日。
二、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尚有44件商标,包括“羊了个羊”、“幸幸咖”、“贡茶”、“冰雪时客”、“布列侬”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1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首先,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cococean及图”、图形商标经使用宣传已达到公众广泛知晓程度。其次,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cococean及图”、图形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目的等方面区别较大。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广告”等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申请人图形商标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难谓巧合。同时,据查明事实二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44件商标,其中包含多件与他人在茶饮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幸幸咖”、“贡茶”、“冰雪时客”、“布列侬”等,其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故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囤积商标资源的故意,具有不正当利用商标营利为目的,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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