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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182718号“泰迪魔法 Teddy Magic”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09:36关于第29182718号“泰迪魔法 Teddy Magic”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39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市冠英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丰盛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182718号“泰迪魔法 Teddy Magi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241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授权、采购订单及发票、买卖合同、销售小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02月11日至2022年02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背包;包”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钱包(钱夹);抱婴儿用吊带;背包;旅行包;书包;购物袋;手提包;包;名片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伞;手杖;宠物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将被申请人的证据转给申请人进行确认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充分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通过关联公司“上海巨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亮芙贸易有限公司”向幼儿园等客户销售了带有复审商标的书包等商品,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有在书包等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丰盛国际有限公司与上海巨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授权协议书》;2、上海巨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亮芙贸易有限公司签署的《授权协议书》;3、上海亮芙贸易有限公司采购“泰迪魔法 TEDDY MAGIC”品牌商品的采购合同、付款单及商品照片等;4、上海巨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音乐节活动销售“泰迪魔法 TEDDY MAGIC”品牌商品的销售小票、海报、合作协议等;5、上海亮芙贸易有限公司向幼儿园销售“泰迪魔法 TEDDY MAGIC”品牌商品的销售合同、微信聊天转款记录、产品图片;6、上海巨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玻璃宫活动销售“泰迪魔法 TEDDY MAGIC”品牌商品的合作合同、收款凭证、对账单等证据。
经对比查证,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被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
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书包、伞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2月27日止。申请人于2022年2月11日针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在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241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决定在“钱包(钱夹);抱婴儿用吊带;背包;旅行包;书包;购物袋;手提包;包;名片夹”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伞;手杖;宠物服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申请,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申请,故本案仅针对复审商标在“钱包(钱夹);抱婴儿用吊带;背包;旅行包;书包;购物袋;手提包;包;名片夹”九项复审商品上能否维持注册予以审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18类上述九项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协议书显示,其将复审商标许可上海巨亮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又将复审商标许可上海亮芙贸易有限公司使用,由此可以认定上述两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销售合同显示,上海亮芙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闵行区南希幼儿园签订了商品买卖合约书,前者为销售方,后者均为购买方,品牌为“泰迪魔法 Teddy Magic”,产品名称为“书包”等,所附微信聊天转款记录的交易地址、合计金额等与上述合同所载内容一致,可以证明上述合同确已实际履行。上述证据结合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书包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钱包(钱夹);抱婴儿用吊带;背包;旅行包;购物袋;手提包;包;名片夹”商品与“书包”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钱包(钱夹);抱婴儿用吊带;背包;旅行包;书包;购物袋;手提包;包;名片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徐永垒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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