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48817725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2 00:05:07关于第48817725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8870号
申请人:惠州市福岛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芬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18日对第488177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Fd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在先权利,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申请人正常经营发展和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简介、公司照片、申请人所获荣誉资质、纳税证明、商标局使用图片、采购合作协议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提交其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第35类服务上有使用并通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任何在先权利。被申请人双F商标系旗下设计师独创,“FF”/“芬迪”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FF”商标为箱包类产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为其在先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具有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品牌的介绍、门店资料、经公证的芬迪门店信息、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网络销售资料、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在先案件决定证据。
申请人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但并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侵害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绝大多数为其在服装行业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有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亦未构成“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并无相应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王海滨
韦萍
2023年07月27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