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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328563号“ARRQW”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58:19关于第13328563号“ARRQW”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3921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庆伶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扬州安雅刷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桃乐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328563号“ARRQW”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296号决定,于2022年12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扬州安雅刷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图片、商标授权书、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装箱单、形式发票、海关出口报关单、原产地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牙刷”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13328563号第21类“ARRQW”商标在“1.牙刷;2.牙及牙床清洁用吸水器;3.电动牙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牙线;2.牙签;3.牙签盒”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1332856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相关行业调查,网络搜索,没有发现被申请人的复审商标经过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经过真实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转让证明;
2、复审商标产品图片及包装图片;
3、商标授权书;
4、2019年4月9日、2019年7月25日、2020年11月20日、2021年7月10日合同、发票及出口货物报关单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本案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相关理由及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证据与本案撤销复审证据材料相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公证,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部分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经过使用,请求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镇江新区佳通机车部件厂于2013年10月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牙刷等商品上,经异议,于2016年6月21日获准注册。经核准,复审商标于2020年4月27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1.牙刷;2.牙及牙床清洁用吸水器;3.电动牙刷”商品上在指定三年期间(2019年4月25日至2022年4月24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销售合同、销售发票、装箱单、形式发票、海关出口报关单、原产地证明以及产品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在“牙刷”商品上经过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牙刷”以及与之类似的“牙及牙床清洁用吸水器;电动牙刷”商品上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1.牙刷;2.牙及牙床清洁用吸水器;3.电动牙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林丽娟
王凡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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