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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384445号“Judy Hopp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55:03关于第19384445号“Judy Hopp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4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漳州市宠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精尚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84445号“Judy Hopp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343号决定,于2022年8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一直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发票;2、销售合同及银行回单;3、地推广告合同及银行回单。
经查,申请人在撤销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序号顺延复审阶段证据):
4、天猫店铺销售页面视频。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被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瓷、陶瓷、陶土或玻璃艺术品等商品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2中虽有与复审商标商品相关的销售合同,但申请人仅提交了银行回单,在无具有公信力的销售发票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尚不足以证明前述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3的地推广告合同中支付方式有明显瑕疵,存在伪造嫌疑。因此,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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