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3123545号“哈飞中意”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54:03关于第3123545号“哈飞中意”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13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永全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23545号“哈飞中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7928号决定,于2023年01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撤三字[2022]第Y037928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2019年03月03日至2022年03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不使用具有正当理由,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复审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存在恶意市场竞争行为,其真实目的是企图利用本案谋取利益,恶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被申请人认为,在停产且推进重组过程中,暂未将商标用于实际商品上存在正当理由,并非法定的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主要有:
1、项目手册;
2、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黑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
3、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终字第974号;
4、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哈气集团及哈气股份停产及后续重组工作的说明》等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及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寄送给了申请人进行质证。
申请人质证称:“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困难,停产重组事项并不影响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不能成为复审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正当理由。被申请人的理由无事实依据,观点不明确,事实不清楚,其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缺乏真实性、关联性,为无效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在指定期间被申请人具有正当理由不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同时,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查询截图、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微博截图以及停产状态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哈尔滨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3月2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2类小型机动车等商品上,于2003年4月21日获准注册。复审商标于2003年11月21日核准转让至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又于2007年5月7日核准转让至哈尔滨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该复审商标于2022年3月3日被本案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未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低,证据2、3民事诉讼所涉及的主体并非是被申请人,证据4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出具的说明,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组的事实。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不使用具有正当理由,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7月31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