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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100383号“喀食味道”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49:15关于第48100383号“喀食味道”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8268号
申请人:新疆美聚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被申请人:喀什味道特色餐饮文化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8日对第48100383号“喀食味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55239908号“喀什味道KASHGAR TAS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喀什味道KASHGAR TASTE及图”品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同地域同行业从业者,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品牌,其对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抢注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将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5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引证商标于2021年4月15日申请注册,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且该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并生效。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审理查明 2可知引证商标对争议商标不构成基于在先申请或注册形成的权利障碍,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比对。
申请人并在案未提交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的餐厅等服务上经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并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不,且申请人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相关实体问题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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