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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73030号“BiTu毕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45:15关于第59873030号“BiTu毕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770号
申请人:广东必图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晓兵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9日对第59873030号“BiTu毕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064995号“必图Bitto”商标、第29492800号“必图”商标、第30446239号“必图·拉诺那”商标、第54389525号“必图”商标、第29492803号“BITTO”商标、第30426850号“BITTO·LANO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一直使用“必图”作为企业字号及企业的核心品牌,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商标权和企业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存在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注册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信息资料;2、网络宣传使用资料;3、销售发票;4、荣誉资料;5、企业信息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5月7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英”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人造石”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泥;防水卷材;非金属地板;建筑用玻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泥;防水卷材;非金属地板;建筑用玻璃”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标识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利为商号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必图”商号经过使用宣传在家居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常见的家装商品,与申请人所经营的范围具有较密切联系,消费者同时接触的机会很大,双方商品的生产者所针对的消费对象也无明显区别,属于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争议商标“毕图”与申请人“必图” 商号的文字构成高度近似,呼叫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使得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其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通过其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泥”等商品上或与之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虽主张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故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并未提出明确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汤茜
张蕾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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