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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3747290号“喜之眠XIZHIMIA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34:48关于第23747290号“喜之眠XIZHIMIA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14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明发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龙妹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747290号“喜之眠XIZHIMIA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1332号决定,于2022年7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以申请人并未提交其在2018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为由,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原创设计,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持续、真实、公开的使用。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亲属身份证明信息;2、工商营业执照;3、商标注册证;4、房屋租赁合同;5、微信聊天记录及朋友圈截图;6、进货单、送货单照片及收付款记录;7、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相关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于2018年4月21日注册在第20类家具、办公家具等商品上。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2、3仅能证明申请人经营范围及复审商标的注册情况,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4未体现其与复审商标的使用具有关联性;证据5为单方自制,难以确定真实形成时间及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证据6未显示复审商标。因此,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笳琳
袁靖涵
吴彤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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