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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220270号“果乐加GUOLEJI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34:03关于第15220270号“果乐加GUOLEJI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20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石家庄冰洁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墨兰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肇庆童星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220270号“果乐加GUOLEJI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636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636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9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1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经公证的店铺信息、产品网络销售及评价页面截图、产品及外包装图片;
2、销售合同、发票、发票查验结果。
我局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材料(该证据材料与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相同)一并寄送给了被申请人进行答辩。被申请人逾期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使用。申请人具有攀附恶意,对复审商标没有真实使用意图。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长沙酷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等复审商品上,于2015年10月7日获准注册,于2021年9月27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石家庄冰洁食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该复审商标于2022年3月18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标有复审商标的棒棒糖商品于复审期间内在拼多多网上进行了销售,并有相应的产品网络销售及评价页面截图等在案佐证。证据2显示,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内先后向藁城区涵一食品商行、藁城区初饴零食店、藁城区可优糖果店销售了标有“果乐加”标识的棒棒糖商品,并有相应的合同、发票在案佐证。因上述“果乐加”标识为复审商标的显著标识之一,故申请人对“果乐加”标识的使用应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棒棒糖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糖果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除糖果外的其余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棒棒糖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糖果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牛嘉
王珊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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