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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620014号“万网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32:12关于第49620014号“万网街”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183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倍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中廷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4月25日对第49620014号“万网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万网”是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提供互联网基础服务的品牌,是中国最大的企业互联网解决方案提供商,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第9188542号“万网”商标、第9835503号“万网云”商标、第9188581号“万网”商标、第9835527号“万网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近似,注册使用于相关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利。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主体资格证据;2、申请人及其商标相关介绍、报道证据;3、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4、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证据;5、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6、用以证明被申请人具有恶意的相关证据;7、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咨询、资本投资、金融咨询、金融贷款、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不动产经纪、担保、信托、典当”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申请时间、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自动售货机、测量器械和仪器、集成电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四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与《民法典》的相关内容均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近似,注册使用于相关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之理由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据此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虽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申请人所提具体事实和理由仍指向其已在先注册的各引证商标,属于前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已予评述;申请人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将“万网”、“万网云”商标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指定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使之达到具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禁止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争议商标本身不具有上述不良影响。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四、《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适用于系争商标的注册及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上述破坏公序良俗的不正当注册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彤
袁靖涵
胡笳琳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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