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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50174号“何氏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25:21关于第1250174号“何氏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9447号
申请人:赵建国
委托代理人:郑州联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惠州市惠阳区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聚阳光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2日对第1250174号“何氏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中华英烈网查询,争议商标中文部分“何氏”为我国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在先已有类似商标因含烈士姓名被不予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中华英烈网查询截图、商标网通告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自1995年成立至今,一直将争议商标使用于“何氏狐臭净”高科技产品上,得到广大患者的好评。争议商标系根据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何耀泓的姓氏及肖像设计而来,具有唯一指向性。“何氏”具有多重含义,也不会与特定烈士对应,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也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系争商标注册证等;
2、被申请人“何氏狐臭净”产品图片;
3、被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何耀泓荣誉资质;
4、“何氏狐臭净”在国家图书馆的检索报告;
5、部分在先刑事判决书、打击假冒商品报道。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惠阳市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于1997年10月13日申请注册,1999年0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03类化妆品、个人用除臭剂等商品上,后经核准变更名称为惠州市惠阳区何氏化妆品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经续展,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3、中华英烈网显示“何氏”为我国烈士姓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1999年02月28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199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对应1993年《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1993年《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于2018年5月1日施行,争议商标于1999年02月28日获准注册,虽然“何氏”为烈士姓名,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对争议商标没有溯及力。其次,争议商标由中文“何氏”及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何耀泓的肖像图形组合而成,整体具有强于烈士姓名的其他含义,相关消费者一般不会将其与烈士姓名相联系。同时由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已实际宣传使用争议商标多年,且本案亦无证据表明被申请人通过标榜英雄烈士精神宣传推广争议商标品牌产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有损于英雄烈士形象,亦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1993年《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宋张明
曹娜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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