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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76211号“地利农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24:45关于第67976211号“地利农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8408号
申请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沃土乡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信慧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76211号“地利农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及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09826号“地利通”商标、第56928363号“地利臻选”商标、第21074219号“金地利 JINDILI及图”商标、第17759301号“地利家园”商标、第19400455号“地利生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视觉效果、商标字数、呼叫读音、含义上均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未续展已失效。各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二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侯文健
高丽丹
2023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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