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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399082号“晋程经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22:59关于第46399082号“晋程经典”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274号
申请人:福建省晋江晋成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晋程陶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7日对第46399082号“晋程经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晋成”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203476号“晋成 JINCHENG”商标、第740109号“晋成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名下“晋程”等商标被认定与申请人名下商标近似被宣告无效。二、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注册多件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品牌的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人“晋成”商标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资料、申请人获得荣誉;被申请人及关联主体关系证明;行政决定书、法院判决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申请注册,202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瓷砖”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5月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1年5月7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用马赛克;非金属屋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砖;瓷质墙地砖”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文字“晋程”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晋成”呼叫相同、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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