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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933679号“CTAPINMNNNEP”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18:31关于第39933679号“CTAPINMNNNEP”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134号
申请人:艾弗斯荷兰技术管理咨询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宋会新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1日对第39933679号“CTAPINMNNNEP”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4834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可译为“老米乐/老米勒”)在啤酒等商品上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主体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被申请人名下的“清爽老米勒风车”、“奥洲米勒”、“美洲米勒”、“EOOD BEER.CTAPINMNNNEP及图”、“朝日”、“山口一番榨”、“奔富安瓿”、“鸟克兰小绵羊”、“雪墩墩熊猫”等商标是对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抄袭。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绥芬河市嘉荣经贸有限公司的经销声明书材料;
2、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材料;
3、产品照片材料;
4、“俄之星”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信息材料;
5、“老米勒”产品在电商平台上的销售信息材料;
6、分销关系确认书材料;
7、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材料;
8、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信息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3、被申请人基于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未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4、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件):产品照片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纸件):
9、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商标提起异议申请、无效宣告申请的理由书材料;
10、除证据7之外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标驳回通知书、民事判决书材料。
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已经超过法定的补充期限,且补充证据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将其副本寄送被申请人进行质证,其不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3月21日经我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精酿啤酒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3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葡萄汁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158件商标,涉及第25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3类、第35类、第43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第19247533号“融汾王”商标、第61472296号“清爽老米勒风车”商标、第39493527 “奥洲米勒”商标、第39489475号“美洲米勒”商标、第54169095号“CTAPINMNNNEP QVP EOODBEER及图”商标、第55801655号“朝日一番榨”商标、第55809461号“朝日生”商标、第55492036号“山口一番榨”商标、第62918531号“奔富安瓿”商标、第62562495号“雪墩墩熊猫”商标、第62888212号“斯帕姆”商标、第63385130号“辛巴狮王 818”商标、第39488005号“狮王辛巴818”商标、第57300399号“鸟克兰小绵羊”商标、第55770717号“道奇公羊”商标、第67055868号“艾姆大星及图”商标等。其中第19247533号“融汾王”商标、第61472296号“清爽老米勒风车”商标、第54169095号“CTAPINMNNNEP QVP EOODBEER及图”商标、第55801655号“朝日一番榨”商标、第55809461号“朝日生”商标、第55492036号“山口一番榨”商标已经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异议决定不予注册或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裁定宣告无效。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8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标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CTAPINMNNNEP”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150余件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包括“融汾王”、“清爽老米勒风车”、“CTAPINMNNNEP QVP EOODBEER及图”、“朝日一番榨”、“朝日生”、“山口一番榨”、“奔富安瓿”、“雪墩墩熊猫”、“斯帕姆”、“辛巴狮王 818”、“鸟克兰小绵羊”、“道奇公羊”、“艾姆大星及图”等多件与申请人或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具备较强显著性的商标相仿的商标。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主体,在本案中并未对相关商标的创作来源及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意图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上述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及囤积商标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未能提出具体理由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于申请人的此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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