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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840450号“热血传奇”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3:11:28关于第13840450号“热血传奇”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165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尹欢欢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泰佳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40450号“热血传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2519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网页截图、游戏安装界面、官网及游戏网页公证书、游戏主要内容公证书、微博宣传报道、百度百科、授权证明、广告合同及发票、媒体报道、荣誉证书、热血传奇在线论坛、与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电视播放”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第13840450号第38类“热血传奇”注册商标,原第1384045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2019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0日期间将复审商标持续使用在第38类核定服务上。复审商标通过申请人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所述,申请人恳请决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热血传奇网页截图;
2、热血传奇游戏安装界面;
3、热血传奇游戏官网及游戏网页公证书(2022)3902号;
4、热血传奇游戏官网及游戏内容公证书(2021)21775号;
5、热血传奇微博;
6、热血传奇百度百科;
7、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书;
8、热血传奇18周年公证;
9、天津游吉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书;
10、广告合同及发票;
11、媒体报道资料;
12、热血传奇的视频动画等截图;
13、热血传奇官网、微博、公众号等举办的活动资料;
14、热血传奇所获荣誉;
15、申请人所获荣誉;
16、申请人与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电视播放;电信信息;电子邮件”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11日至2022年1月10日期间,申请人将其持续使用在核定的“电视播放;电子邮件”等全部服务上,复审商标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电子邮件;电信信息;电子公告牌服务(通讯服务);有线电视播放;视频会议服务;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2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01月11日至2022年01月10日期间是否在“电视播放”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2、3、4、5和8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真实使用。证据6为自制证据,且形成时间未在上述三年指定期间内。证据7和证据9为授权书,授权书仅能证明申请人授权上海数龙科技有限公司等主体使用复审商标,但单纯的授权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10中,广告合同及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在复审商标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证据11中,媒体报道资料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12和证据13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无法证明申请人向他人提供了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证据14不是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所获荣誉。证据15中,申请人所获荣誉未涉及复审商标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16与复审商标使用无关联性。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电视播放”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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