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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375730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56:22关于第21375730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23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兰迪(温州)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洲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成都市天策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因第213757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8607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8年12月03日至2021年12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1.艺术品估价;2.不动产管理;3.受托管理”核定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对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小鹿BANK”产品宣传页;
2、信托资金保管业务产品宣传页;
3、“小鹿BANK”直销银行网页界面。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案件卷宗,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上述复审阶段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出的维持复审商标注册的主张并无有效的证据支撑,其证据内容为自制证据,真实性存疑,且无服务合同、发票等其他关键证据。申请人所述的网站属于未搭建完成的网站,相关公众无法通过该网站购买服务。综上,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撤销。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9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1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6类“保险信息;银行;经纪;担保;筹集慈善基金;典当经纪;金融管理;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受托管理”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7年11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证据1、2、3均为申请人自制证据,其形成时间难以确定,上述证据作为单方的宣传材料、宣传平台,尚不足以体现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真实使用情况,难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李佳洁
张世莉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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