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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881601号“美汀Mating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37:37关于第39881601号“美汀Matingr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2330号
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宁波创唯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5月19日对第39881601号“美汀Mating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及其品牌“Midea及图”已具有了极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第5478887号“美的Midea及图”商标、第15713573号“美的Midea及图”商标、第14910307号“Midea及图”商标、第5478888号“Midea及图”商标、第6765871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利益。被申请人名下绝大部分商标均系抄袭模仿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字号亦模仿创维集团字号,其行为难谓巧合。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品牌委托设计合同及发票;
2、新闻报道;
3、著作权登记证书;
4、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宣传及销售证据;
5、所获荣誉及产品报道等;
6、店铺销售统计等使用证据;
7、行业排名、获奖情况等荣誉证据;
8、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情况;
9、申请人驰名商标认定及在先案例裁定;
10、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商标注册信息、慈溪市欧腾贸易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24日申请注册,2020年8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器械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暖器、冰柜、电暖器、电灯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其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Matingr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二“美的Midea及图”、引证商标三、四“Midea及图”、引证商标五“M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难谓是对上述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误导公众,从而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我局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姚旭祺
孟原玉
2023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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