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163099号“威洁霸”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37:02关于第62163099号“威洁霸”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6116号
申请人:广东白云清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宏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绍业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对第62163099号“威洁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1344498号“洁霸JIEB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申请人自创,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享有极高知名度,已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难谓正当,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且易造成商品来源的误认,进而损害消费者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并会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的不良风气,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制食品用电动机械;打包机;洗碗机;厨房用电动机器;洗衣机;干洗机;非手动的手持工具;清洗设备;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电动擦鞋机”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清洗装置;清洁机;电动废物清理器”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申请在先并已获准注册,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威洁霸”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部分汉字“洁霸”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洗设备;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洗装置;清洁机;电动废物清理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衣机”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洗衣机”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洗设备;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商品上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在上述商品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进行审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衣机”等其余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在“洗衣机”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之规定。
另,申请人虽在本案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将第44505699号商标列为引证商标,但在正文中并未明确与之相关的具体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故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上述商标权利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摹仿”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清洗设备;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文
尤宏岩
2023年07月25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