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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51304号“川盛美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22:36:39关于第60951304号“川盛美心”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9500号
申请人: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周安志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对第60951304号“川盛美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717802号“美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前述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与使用将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与第1335328号“美心及图”商标、第3713754号“美心”商标、第8025689号“美心Mexin”商标、第10389234号“美心家美”商标、第10389241号“美心 麦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明、宣传推广材料、审计报告、销售材料、“美心”及其系列商标申请注册情况、在先维权案件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门”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2年5月21日。
引证商标一至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在第6类“防盗门”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至六指定使用在第19类“非金属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至六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商标。
申请人“美心及图”商标在防盗门等商品上曾于2008年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获得保护。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门”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指定使用的“非金属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关联密切。争议商标“川盛美心”包含引证商标二至六显著识别文字“美心”,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近似标志。加之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美心及图”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适用遵循按需原则,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充分保护,我局对申请人该项理由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刘胤颖
徐瑛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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