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18273079号“清心柔QINGXINRO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44:45关于第18273079号“清心柔QINGXINROU”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182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固镇县城关镇美伦生活用纸厂
委托代理人:宁波海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菁菁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273079号“清心柔QINGXINRO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4010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8年10月26日至2021年10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光盘证据:
1.产品照片;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买卖合同;
4.销售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中部分证据已在复审阶段提交,其余证据为:
5.产品照片;
6.相关合同、销售单、发票;
7.完税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9日申请注册,2016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内,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5的相关照片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2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证据7的完税证明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3中合同大多均无双方签章,仅一份有签章的合同,该份合同与证据4的发票在日期、金额、买卖双方等方面不能形成对应,不能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6中合同、销售单为自制证据,相关发票也未能形成对应以佐证合同已实际履行。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李焱
马媛媛
2023年07月21日
信息标签:
- 热门信息
-
- 关于第66318324号“龙的传人 一脉相承 Loong's offspri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3223594号“元富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896241号“YOYOVI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614371号“NORE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16275216号“上上喜”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72690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国际注册第1624059号“RESPIL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3817623号“SHAK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2733317号“依诺 Y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关于第6136386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