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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901128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8:29:12关于第46901128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32号
申请人:企鹅出版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醉鹅娘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469011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登记的版权作品“企鹅图形”等十分相近,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并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际注册第9821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414259号“企鹅图书Penguin Book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414255号“企鹅图书Penguin Book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产生。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作品登记证书;
2、在先商标裁定书;
3、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
4、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材料;
5、宣传使用材料;
6、媒体报道材料;
7、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8、出版协议及翻译、销售信息、发票;
9、企鹅图书(中国)2014、2017书目;
10、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被申请人相关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27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在第9类数字化视频光盘、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视频显示屏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据申请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针对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企鹅图形”作品,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实质性近似。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双方商标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加之,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记事器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数字化视频光盘、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视频显示屏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针对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之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具有不良影响。此外,《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条款,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许丽
王超
王倩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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