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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182194号“绿谷 GV971”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10:55关于第43182194号“绿谷 GV971”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78646号重审第0000004464号
申请人:绿谷(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78646号《关于第43182194号“绿谷 GV971”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1529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12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上述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法院认定申请商标与第37855226号“绿谷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但由于引证商标在的“咖啡;茶;蜂蜜;米;面条”商品上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在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糕点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物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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