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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6667126号“ANGEUKUM”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03:01关于第46667126号“ANGEUKUM”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276号
申请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申请人:李媛媛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46667126号“ANGEUKUM”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879787号图形商标、第4879753号“安踏ANTA及图”商标、第13872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三、第1333427号“安踏ANTA”商标、第2007377号“安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驰名商标的复制、抄袭和摹仿,共存于市场将造成对公众的误导,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等产生混淆、误认。同时,争议商标的原注册人和被申请人均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曾多次摹仿、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品牌,难谓正当或合理,缺乏真实使用的意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各引证商标信息;在先案例;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申请人品牌的宣传和销售情况、相关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维权情况;驰名商标的批复、档案;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名下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介绍;等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1年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字母组合的弧形设计呈现出的整体轮廓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在视觉效果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条款规定。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等其他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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