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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30435号“桔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7:01:25关于第53730435号“桔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458号
申请人:桔子酒店管理(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科技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30435号“桔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3400号“ORAN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3551096号“桔子优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714283号“桔子印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667238号“金桔子JIN JU Z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四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现正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处于实质审查程序中,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三、四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四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其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雪
翟晶晶
张蕾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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