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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435163号“纳乐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58:15关于第65435163号“纳乐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4870号
申请人:泰尔茂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35163号“纳乐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臆造词汇,既非汉语的固定词组或搭配,也非医疗行业的惯用或常用词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线新华字典中“纳”、“乐”、“舒”相关释义、在先判决及案例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应不致消费者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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