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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898260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56:35关于第44898260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860号
申请人: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华源专利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成都一艺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7月5日对第4489826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成立于2001年,旗下第19039625号“雅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第15022047号“Yadea及图”商标和第1903962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U盘资料):宣传及使用材料、荣誉证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遂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2月28日获准注册在第17类“天然橡胶;生橡胶;生产加工用涂胶塑料膜;封拉线(卷烟)”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2、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三的核定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等,引证商标二的核定商品为第17类合成橡胶等,现均处在专用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第一,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争议商标核定的生产加工用涂胶塑料膜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的核定商品亦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两商标若共存于封拉线(卷烟)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部分核定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第二,本案并无充分证据显示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情形,因此,不宜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最后,因《商标法》第七条之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不再赘述。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等其它主张,既无具体理由又缺少事实或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天然橡胶;生橡胶;封拉线(卷烟)”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生产加工用涂胶塑料膜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王阳
雷蕾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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