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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597193号“锦鲤”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54:06关于第16597193号“锦鲤”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63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七仙女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鑫诺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597193号“锦鲤”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5616号决定,于2022年09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9年01月17日至2022年01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京东自营店销售“锦鲤”假肢商品的详情;2、授权书、加工协议、产品包装实拍图片;3、“锦鲤”假肢商品在京东商城的销售订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包括:4、七仙女成人用品专营店京东店铺截图;5、“锦鲤”商品在淘宝平台的销售订单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全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商品上真实、正当、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在第10类“奶瓶用奶嘴;避孕套;非化学避孕用具;护理器械;健美按摩设备;按摩器械;阴道冲洗器;振动按摩器;杀菌消毒器械;假肢”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假肢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分析申请人证据,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加工协议、产品包装实拍图片、网页截图均为复印件,且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定,证明力度较弱。另外,申请人证据中所体现的商品并无本案复审商品。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限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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