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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15149号“LERL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42:33关于第64115149号“LERL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7509号
申请人:北京博雅衣品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15149号“LERL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02722号“蕾丽尔LEL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52179号“蕾丽尔LEL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019624号“萝列 LOR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98801号“蕾丽尔 LELL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LERLER”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独立认读部分英文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刘浩
牛三毛
202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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