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2150556号“云知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41:36关于第62150556号“云知鸟”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2281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物连家美(深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1日对第62150556号“云知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知鸟”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大规模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在明知应知申请人在先商标存在的情况下,仍反复多次注册与之近似的商标,具有主观攀附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二、争议商标与第17416759号“知鸟及图”商标、第15277397号“知鸟”商标、第57882982号“知鸟”商标、第39351476号“知鸟及图”商标、第17416324号“知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所获荣誉;
2、知鸟平台介绍;
3、“知鸟”商标使用证据;
4、“知鸟”商标所获荣誉;
5、在先案例。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14日申请注册,2022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职业介绍、寻找赞助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初审公告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云知鸟”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显著识别汉字“知鸟”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审理本案。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7月28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