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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0790240号“醬傳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6:19:01关于第10790240号“醬傳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67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玮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联爱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胡朝辉
申请人因第10790240号“醬傳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047号决定,于2022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2018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果酒(含酒精)”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裁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合作协议书、出库单、快递单据、发票;
2、产品照片、视频、产品标签;
3、检验报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我局调取了撤销程序案卷,撤销程序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在本案中提交。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贵州坤坤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申请注册,2014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亚力酒;葡萄酒;蜂蜜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含水果酒精饮料;米酒;清酒;黄酒”。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
2、申请人提交证据1的发票号码为03073980、00889434,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结果为查无此票。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为2018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鉴于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本案的作出时间处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申请人提交证据1的合作协议书、出库单、快递单据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及履行情况难以确认;证据1的销售发票如审理查明之二所述,其真实性我局不予认可;证据2或无形成时间,或无法证明申请人对标有复审商标的复审商品进行了实际销售;证据3的检验报告仅能证明送检样品符合要求,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证据3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尚需其他证据佐证其履行情况。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孙萍
张娜娜
2023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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