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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0142号“双美华鹏”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3:40关于第5980142号“双美华鹏”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14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安溪县双美华鹏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980142号“双美华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295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其在2019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在第30类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存在对复审商标真实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茶园图片、茶叶实物及包装图片等;2、陈香型铁观音金奖茶王证书;3、茶叶委托加工协议;4、包装购销合同、送货单、微信聊天截图;5、厦门市金鑫龙包装工业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6、微信交易记录截图、小程序截图、公众号截图、朋友圈截图、京东平台入驻信息;7、线下店铺图片、展示牌案图片等。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对于撤销案件审理阶段的证据,我局不再一一列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证据真实性存疑,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茶”等复审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即使申请人的证据有效,也仅能证明在“茶”一种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无法证明在其他复审商品上都使用了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高世荣于2007年4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茶叶代用品;糖果;糕点;月饼;谷类制品;豆浆;冰淇淋商品上。复审商标于2012年6月13日由高世荣转让至安溪县双美华鹏茶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实际形成时间或与本案复审商品缺乏关联性,仅凭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以区分商品来源。因此,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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