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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728089号“唐人马汽车TANGREN HORSE CA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5:52:33关于第40728089号“唐人马汽车TANGREN HORSE
CA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5604号
申请人:法拉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江苏陆地振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5日对第40728089号“唐人马汽车TANGREN HORSE CA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052174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649112号“Ferrari及图”商标(35类)、第4052173号“Ferrar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727971号“SF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85878号“Ferrari WORLD SF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国际注册第649112号“Ferrari及图”商标(1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其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消费者,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申请人介绍;法拉利部分车型介绍;产品手册;产品销售情况;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在先裁定及法院判决;获奖情况;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被申请人企业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30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1年12月21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或获准领土延伸保护,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及商务、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第12类车辆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注册与使用,一般不致使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知名度证据主要集中在汽车等商品上,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一定差异,分属不同行业,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存在较大区别,未构成抄袭复制的情形。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案中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尚未构成《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实质性相近,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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