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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713632号“NASA NARI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5:40:09关于第65713632号“NASA NARI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802号
申请人:林文勇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13632号“NASA NAR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92204号“N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938403号“MAQ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377575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现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构成、字形、整体视觉效果等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美国国家航天局(NASA)标识高度相近,用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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