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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902535号“远开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5:25:07关于第50902535号“远开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06123号
申请人:深圳市酷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科悦硕商贸商行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9日对第50902535号“远开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2213162号“酷开 coocaa”商标、第29081304号“酷开 coocaa”商标、第41247083号“酷开网络”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在多个类别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架构图、营业执照;2、所获荣誉证书、鉴定证书、吉尼斯世界纪录证书等;3、商标注册证据;4、产品图片;5、百度推广服务合同、发票;6、在先案件决定书;7、百度、京东搜索截图等;8、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9、其他相关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厨房用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瓷器;陶器;水晶工艺品;饮用器皿;垃圾桶;刷子;隔热容器;手动清洁器具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1类肥皂盒、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厨房用具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刷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刷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和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洋
高丽丹
2023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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