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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462381号“巧工班QIAO GONG BA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5:20:34关于第51462381号“巧工班QIAO GONG BA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5329号
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管亮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5日对第51462381号“巧工班QIAO GONG BA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极具规模的白酒企业,申请人及其产品曾多次获得国家、省级荣誉,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2148303号“手工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216824号“M9手工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217601号“梦之蓝手工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享有在先商标权,经过长期、大量、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关联公司注册了多件抄袭摹仿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以不正当手段恶意申请注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商标专用权的证明;
3、“手工班”系列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证明材料;
4、被申请人名下企业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6月10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至2031年8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所有人均为申请人,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利口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中的汉字“巧工班”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文字“手工班”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在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本案不再适用该条款。
因《商标法》第七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
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盛丽君
李海临
肖琦
2023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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