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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827233号“SUSHIMAS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5:15:58关于第66827233号“SUSHIMAS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26797号
申请人:天天品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知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27233号“SUSHIMAS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识别。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USHIMASA”无固定含义,整体用于指定使用的日式料理餐厅等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上述服务内容等特点,可以作为商标识别,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陈红燕
舒言
202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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