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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6505285号“八匹马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15:08:33关于第16505285号“八匹马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1044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八匹马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章梓桐
申请人因第16505285号“八匹马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3871号决定,于2022年10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便由申请人及关联企业投入实际宣传和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申请人及关联企业营业执照及情况说明;
2. 房屋租赁合同;
3. 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4. 2018-2021年发票;
5. 宣传图片;
6. 2018-2020年对账单;
7. 企业信用报告;
8. 申请人所获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3月17日申请注册,2016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室内外油漆”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申请人作为承包方与湖南中易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开工日期为2019年8月12日,在指定期间内,该合同有证据4中的发票佐证其实际履行情况;证据4中,申请人作为销售方的多张发票体现的服务为“建筑服务*装饰服务”。上述证据由证据5中“八匹马装饰”的宣传材料及证据6、8佐证,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装饰装修”等相关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与其在性质上相同或相近的“室内装潢修理;建筑物防水”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可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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